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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获精神损害赔偿

■ 史敬阳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时止;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李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李某认为高某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故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负担。被告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原告一直尽职尽责地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原告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高某辩称,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判决婚生女由其抚养,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原告所说的婚内出轨不属实,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

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高某认可,庭审中高某自认与其他女性有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在凌晨3时许,民警到高某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显示高某与该女子举止亲密,关系超过正常交往限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高某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某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李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对李某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某一起生活,鉴于高某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某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某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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