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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时讯 最高检回应: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 党心民心同频共振 社会心态健康积极 百香果女孩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春运赠“福”送“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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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自诉转公诉

最高检回应: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

专家认为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可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增长点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连日来备受关注。2020年12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下,此前已被该案当事人谷女士提起刑事自诉的郎某、何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涉嫌诽谤立案侦查。该案自诉转公诉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2月2日作出了回应。

苗生明表示,“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一案,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

案件由自诉转公诉,受害人当天即表达感谢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的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之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0年12月26日,得知司法机关的决定后,谷女士当天就在微博平台@当地公安、法院和检察院表达感谢。

以公诉案件处理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

在苗生明看来,本案中,行为人随意选取对象编造虚假信息,恶意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已经远不是传统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

苗生明认为,本案按照公诉程序依法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以依法及时惩治犯罪,而且可以教育引导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在任何空间都应该有界限,诽谤是严重危害他人人格权及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网络违法犯罪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苗生明说,自诉转公诉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告诉的才处理”的创新应用,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

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可成为完善自诉的新增长点

该案中自诉转公诉的做法,引发司法界和学术界热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现代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是历史上私人诉追主义的延伸,有些国家已经以公诉垄断主义取代了私人诉追主义,也有些国家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混合主义。我国采取后一种模式,并随着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问题,对自诉制度有所调整,将过去单纯的自诉案件加入了公诉因素,形成某些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公诉的制度。

“多年来,自诉往往被视为畏途。”张建伟说,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来说,私人诉追有一定难度,陷入讼累不说,立案难、取证难、证明难、达成诉讼目标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司法机关对于自诉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也不高,因此自诉多呈萎缩状态。

诽谤罪属于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犯罪。张建伟说,过去刑法视域中的诽谤,只是熟人之间的恶意诋毁,影响范围有限,网络时代的诽谤早已今非昔比,对当事人的损害无远弗届,而且扰乱了网络社会的秩序,引起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和对于现代技术健康应用的普遍疑虑。检察机关将这一案件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说有着充分的理据。

张建伟分析,该案中,检察机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主动建议启动侦查程序,行使公诉权,符合检察职能主动积极作为的特性,表现了对于被害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敏锐性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但为自诉的被害人提供了助力,也为公众提供了维护合法权利的新机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请求公诉,可以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长点。

公诉程序启动后自诉案件如何处理?张建伟倾向于采取公诉优先的做法,即一旦开始刑事立案侦查,对于同一案件不应再受理自诉;如果已经受理自诉,可以采取公诉吸收自诉的办法,即启动公诉程序后,自诉程序吸收进公诉程序,法院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此外,在自诉案件启动侦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撤案或者不起诉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向法院提起自诉,可以作为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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