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消息 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条例》的施行旨在促进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为国育才,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湖湘优秀文化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生活常识教育、礼仪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意识和技能、创新意识和能力、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
《条例》同时明确,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条例》规定,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应当正确发挥各自角色的积极作用,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循序渐进地进行家庭教育。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依托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场所,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各级妇联应当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点建立、运行、发展等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县级以上妇联应当建设网上家长学校等信息平台,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宣传指导,进行未成年人性与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父母科学养育指导和家庭心理健康辅导。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