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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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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将被认定为虐待

专家:有助于降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虐待”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能够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虐待”的主要含义,并随着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降低,相应降低了“虐待”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王春霞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包括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我们主要考虑: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按照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按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按照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这一条来自原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明确家庭暴力和虐待之间的关系。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淑华告诉记者,与婚姻法解释(一)相比,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只要求侵害行为,不要求伤害后果。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能够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虐待”的主要含义,并随着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降低,相应降低了“虐待”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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