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驾驶的轿车与许某的小货车相撞,两人的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许某提出“私了”,我未同意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必要调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随即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和许某负同等责任。
对此,我很有看法:一是明明许某的责任比我大,怎么能够认定为同等责任呢?二是交警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未免太草率。请问,交警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读者 苗方强
苗方强读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可以由一名交警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24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60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于你与许某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碰撞方面的财产损失,交警经调查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因此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和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处理程序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应当指出,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只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你认为许某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你大,也就是你对交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因而如果无法协商赔偿事宜,就只能起诉,并在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由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新的赔偿责任认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