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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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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前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与叶某于2015年举行结婚仪式,当时没去领结婚证。2017年6月,叶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别墅由叶某继承。2017年10月我们补领了结婚证。

现在,我们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套别墅归属发生了纠纷。我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叶某认为别墅是他于2017年6月继承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不应有份。

请问: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 张林静

张林静读者: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5条至第7条规定,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叶某是在你们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继承该别墅的,因此你能否分割该别墅,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在2017年6月叶父死亡时,你们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你们的婚姻关系成立于继承开始之前,那么该别墅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割;如果叶父死亡时,你们还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该别墅应属于叶某的婚前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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