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勇
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媒体报道后,6月9日,苏女士告诉记者,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联系她,称将会为他们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6月9日《澎湃新闻》)
“被结婚”以及“被结婚”难撤销,并非个例,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类似事件。就在前几日,河北邯郸市永年区胡女士遭遇“被结婚”,且是一年“结婚”两次,但同样因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结婚登记无效诉讼,最后在舆论倒逼之下,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撤销不实婚姻登记。
“被结婚”难撤销,甚至上法院起诉都没用,直接原因有两点。一方面,“被结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也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民政局往往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撤销婚姻。另一方面,“被结婚”不符合婚姻法、民法典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而且“被结婚”受害人大多是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业务时才发现自己“被结婚”,此时距离“被结婚”往往可能过去好几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导致解除“被结婚”这段从来不存在的婚姻,只有起诉离婚一条路可走。
“被结婚”难撤销,或只能打官司离婚,对“被结婚”受害人来说,不公平、不合理。尤其是让他们背负一段莫名其妙的离婚经历,太荒唐,让人无法接受。破解这一难题,不能总靠舆论倒逼,也不应只有诉讼离婚一条路,关键还是要完善撤销“被结婚”制度。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被结婚”的实质是民政局实施的无效行政行为,民政局撤销“被结婚”符合行政复议要件,是正当的纠错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结婚”的犯错成本由受害人来承担实属不该,该承担责任的是“被结婚”受益人。
同时,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国家机关,在对待人们的婚姻大事上,也应该切实履行规章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群众不用“被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