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周丽婷 发自石家庄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章节首次列入女性科技人才,与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等平行排列,标志着河北省在对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上给予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支持计划,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女性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
“‘女性’二字从此在河北科技发展中有了独特的一席之地。”河北省妇联常委、石家庄铁道大学法学教授薛静说。
2019年春节刚过,由河北省科技厅牵头成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立法小组,曾任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现为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社会建设委法律专家顾问的薛静成为小组成员。因长期关注性别平等、妇女权益问题,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薛静参考2011年11月科技部、全国妇联曾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薛静表示:“鼓励和支持女性科研人才发展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全民科技素养、优化科技人才队伍、整合科技人才资源、推动科技进步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走出诸多困境的现实要求。因此需要更新理念,创新体制,加强符合女性科技人才特点、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
据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了解,与全国情况类似,河北省女性科技人才存在总量不足,女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量偏少,在课题承担、参与科技管理决策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偏低,女性科技人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特别是高层次女性科学家培养状况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条例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女性科技人才在提升科技水平,解决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科研基地建设等实际问题。”
通览条例,薛静进一步解读,其意义远不止于此。“不分性别,充分挖掘和尊重每个个体的差异性、独特性、创造性、探索性,条例这一规定,是性别平等宪法原则在地方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从性别视角推进制度性建设的一次创新性实践。相信它也会为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提供借鉴和参考。”
就条例的出台,记者还采访了河北省人大相关负责人和科研领域的专家、学者。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二处处长杜海,就条例在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中专门列出“女性科技人才”指出:“这在近年来省级同类立法修订中尚属首次,对培养女性科技人才作出规定具有一定开创性的意义,对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河北省政协委员刘庆宽是桥梁与结构风工程领域的专家,长期关注两性和谐发展。他说:“女性科学家为科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劳动和孩子的生育、养育、教育辅导工作,因此在同等智力和科研能力的条件下,女性科技工作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相比男性付出更多,这导致女性在科研方面的理想和抱负更不容易实现。这次条例将女性科技人才同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等并列,作为科技人才建设和培养的目标,无疑将从制度上促进和保障女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工作,也将促进河北省科技工作的发展。”刘庆宽还指出,“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作,我们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女性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
土木工程领域的女科研工作者张艳玲对“女性科技人才”这一提法写入省级条例很欣喜。她说:“这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于女性的理解和尊重。希望未来能有一些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样,放宽青年基金对女性的年龄限制,或者在其他项目申报或科技奖励方面能有单独的女性通道等,这将会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热情,也有助于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