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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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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界 “奔小康的路上,我们没有掉队” 把妇联组织建设改革的成果转化为工作效能 家庭教育立法已有实践基础 建立打击拐卖妇儿案件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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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人大代表建议:

家庭教育立法已有实践基础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乔虹 张明芳

当前,家庭教育已不再是“家务事”,重视家庭教育已成社会共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议案指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兼金刚里社区民警杨蓉也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议案,建议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核心、学校社区组织、社会力量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和治理体系。

家庭教育法制建设滞后

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周洪宇援引了全国妇联的一组数据,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74%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6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家庭教育,仍缺乏系统性,存在主体不明确、保障力度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对儿童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也缺乏进一步规范。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周洪宇说。

同时,杨蓉在议案中提出,当前家庭教育多是靠自发进行,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在现实家庭生活中,一些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此外,家庭教育机构缺乏规范,服务市场混乱,服务队伍专业素质也有待提升。

家庭教育问题凸显

杨蓉认为,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改革等外部环境,目前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管理等支撑体系既不健全也不规范,不能适应家庭建设和个人发展需求,成为社会变革中的突出问题。

周洪宇在议案中也提到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除了对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还有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的忽视和严重缺失等等。上述诸多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分析以上原因,两位代表都认为家庭教育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立法应该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家庭教育立法时机成熟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先行先试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周洪宇提到,2016年5月,重庆市在全国率先通过《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山西、江西、江苏也随后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福建、安徽等地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规划,湖北也将《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拟于9月份一审,这些地方立法可为全国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杨蓉也认为,当前立法时机成熟。她提到,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城市社区达到90%,农村社区(村)达到80%。

家庭教育法应涵盖哪些内容?周洪宇在议案中建议,家庭教育法应包括总则、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协同、保障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加强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告诫制度、家庭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建议在立法中将5月15日设立为家庭教育日或者将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设立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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