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富东燕 发自北京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容包括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等方面。
通知提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通知要求,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通知强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此前,受疫情影响,我国一季度汽车产销双双下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汽车月度产销数据显示,今年1~3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47.4万辆和367.2万辆,同比下降45.2%和42.4%;1~3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不含特斯拉)产销分别完成10.5万辆和11.4万辆,同比下降60.2%和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