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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文蔚 崔杰 刘鱼芳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老年人感染确诊住院治疗。职工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申请护理假?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2020年4月9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发布。截至当日,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已有18地出台了子女护理假(陪护假)的相关规定,笔者对此进行解读。
从适用对象上分析,河南、重庆、广州等一半地区规定只有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宁夏、云南、四川等省、自治区以及西安市还明确了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带薪护理假,但天数略短于独生子女。另外,南京、北京、湖北等部分地区还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也可以享受护理假,比如老年人的配偶。老夫少妻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常见,丈夫年满60周岁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仍在工作的妻子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护理假。
从护理假天数上分析,北京、南京、河北等未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地方明确规定了天数。其中,西安、云南、内蒙古等地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固定天数,宁夏、山西、四川等大部分地区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上限天数,河南、湖北、淮安等地则规定了每年护理假的下限天数。
从护理假期间待遇上分析,大部分省市明确了子女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西安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南京、内蒙古、河北、四川、湖北等则未明确护理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给用人单位制定政策留下空间。
从护理假享受条件分析,各地文件一般都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并将老年人住院治疗作为子女享受护理假的前提条件,重庆还要求老年人所需护理级别达到二级护理。另外,北京、内蒙古等地还将失能(不能自理)、临终等也作为享受护理假的条件。职工申请护理假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证明文件,比如老年人的身份证、住院证明、残疾证等。
从护理假执行的强制性上分析,除南京、广州是倡导性规定外,其他地方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子女护理假,为强制性规定,职工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从适用地域上分析,各地文件一般规定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并规定了不同的护理假天数和享受条件。实践中,老年人与子女可能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居住和工作,比如老年人在河南居住,有子女在北京工作,有子女在西安工作,子女护理假规定应如何适用,各地文件并未明确。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和统一适用标准角度,职工申请护理假时,用人单位应当适用老年人所在地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当地政府或裁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多地正在探索设立独立的子女护理假,如深圳。
(作者分别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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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地“子女护理假”规定
1.《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21条: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
2.《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28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4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4.《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50条: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
5.《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14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9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第29条:探索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对赡养人、扶养人特别是独生子女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9条: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9.《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26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10.《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30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11.《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30条: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15条: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3.《淮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18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4.《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12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11条: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1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24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2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18.《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第27条: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