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周韵曦
小芳(化名)在2002年出生后就被遗弃,养母刘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张某某从小芳幼年开始就对其实施殴打、辱骂,逼迫其夜里捡拾垃圾等虐待行为。2016年,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刘某某之子于某的性侵犯。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刘某某未对小芳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芳连续多年遭受刘某某之子于某性侵害,给小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了解到小芳长期被虐待的事实。出于小芳身心健康考虑,经多部门沟通协调,由民政部门为小芳提供临时安置。
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区检察院一方面就于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另一方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在法院立案后,区检察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
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年,判决撤销刘某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目前小芳已经在救助站居住两年多时间,逐渐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开始全新的生活。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祁建建。
祁建建表示,这一案例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它体现了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综合性法律的特点,反映了反家庭暴力需要多机构合作方能妥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点,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反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进步。
首先,未成年人权益是我国法益保护中最为重要的对象之一,我国在政策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权益确立了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等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在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上,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优先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有别于保护成年人权益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要规定比侵犯成年人权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侵权行为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以警来者。
这样的理念和法律原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具体的政策法律来进一步贯彻落实。
其次,预防和制止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难点。未成年人所受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家庭、学校以及其他来自社会的侵害。
不赞同将家庭剥离于社会的区分方式,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是独立的社会成员,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监护人侵害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其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情节更为恶劣,应受到更严厉惩罚,予以更多干预。
家庭成员尤其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有其特点。
一是由于侵害人对于未成年人有监护权,在身份上、行为上、经济上对未成年人具有控制、管理关系,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受到监护人实际控制,会使未成年人面对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时更加无助。
二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提出诉求的能力和告诉渠道。又由于传统上对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排斥,除非个人提出要求或者有法定情节,公权力难以介入,这容易导致纵容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变相鼓励违法犯罪行为人长期施暴。因此,救济监护人侵害需要从强制报告义务和加强公权力介入着手。
三是由于个人对其家庭生活享有隐私权,对涉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需要具备反家暴方面的敏感性和专业性,为此需要对取证人员予以反家暴培训或者加强引导。
四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救济监护人侵害需要完善监护权的撤销、变更、指定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措施,并对收养家庭予以定期随访。
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法典也正在立法过程中,保护受害人的相关措施有法可依,针对未成年人的福利和救助措施也在不断发展。
再次,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在本案中积极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人侵害来说,具有表率意义。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行使的法律监督权表现在至少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建议权,建议民政机关提起撤销监护权的变更之诉。笔者期待以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为模范,就监护人侵害等家庭暴力行为依法行使检察建议权。二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支持民政机关提起的撤销监护权之诉。三是检察机关积极行使刑事诉权,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综上可见,由于检察机关其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职权,在办理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处于调动、协调、推动多机构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中心地位,其在反家暴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中心角色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