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儿媳因工作繁忙,就把两岁的女儿小晨送给我和老伴照顾。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小晨上幼儿园的学费、生活费等每年近2万元开支均是我们承担的。儿子儿媳常来看女儿,却从不提相关费用问题,我也不好把话挑明。
最近,在一次因生活琐事引起的争吵中,我提出了“带孙费”的问题。他们认为,小晨是我的亲孙女,帮忙照顾天经地义,居然还提出要“带孙费”也太小气了。我坚持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包括小晨的日常开销和上幼儿园花费以及带孩子的报酬。
请问,法律会支持我的要求吗?
读者 曹文敬
曹文敬读者:
你和儿子儿媳双方的认识均不完全正确。
从中国家庭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说,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带孙辈不仅是一种家庭温馨的体现,也是亲情与天伦之乐的承载。但从法律层面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祖辈并不是直接义务人。只有在孙辈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辈才负有抚养孙辈的义务。因此,老人带孙能否索要“带孙费”应区别对待。
一方面,在家庭和睦的氛围中,老人一般都是基于亲情而带孙,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此种情形下老人既不会要生活费,更不会索要带孙的劳务报酬。当然,如果老人与子女之间有“带孙”付酬的约定,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子女自然要按约定支付给老人报酬。
另一方面,如果老人是在子女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时而承担起抚养义务的,则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明显,管理人只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而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结合本案,你儿子儿媳具有抚养能力,抚养孙女小晨并非你和老伴的法定义务。你们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由于你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无带孙付报酬方面的约定,因此无权主张带孙的劳务报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