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朋友盛某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但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1个月后,盛某要我按月付给利息2000元,我先后付给他5个月利息计1万元。当我准备支付第6个月的利息时,有人告诉我,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不支付利息,此后我没有再给盛某利息。我想,既然是无利息借款,已经付给的1万元利息可以从10万元借款中扣除,只还给盛某9万元就可以了。
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 姜智勤
姜智勤读者:
你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案中,你出具的借条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盛某即使向法院起诉主张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但是,当盛某要求你按月付给利息时,你同意并实际支付了,这属于自愿支付。你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算下来是月利率2%、年利率24%,并未超过年利率最高限36%。因此,如果盛某不同意将已收取的1万元利息从10万元本金中扣除,你即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