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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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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理财遭骗局,《小欢喜》演了一出“大悲剧” 借条未约定利息 已付利息能否要回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究竟有无追偿权 合伙买房,法律风险早预防 图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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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遭骗局,《小欢喜》演了一出“大悲剧”

■ 刘金霞

最近一部《小欢喜》火爆荧屏,道尽世间百态。其中一幕讲述的是主人公方圆的父母购买理财产品,结果误入理财骗局,终生积蓄难以追回不说,还因此欠了一屁股债。

以理财为名诈骗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投资者需擦亮眼睛,理财时需慎之又慎,莫让“小欢喜”变成“大悲剧”。

乱花渐欲迷人眼 莫被名称遮了目

近些年,随着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从P2P借贷平台到众筹兴起,从第三方支付到线上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角角落落。

互联网金融影响力的扩大与其发展模式有关,因其便捷性、高回报率、大量资金投入、“传销式”口碑而快速大量传播。各式各样的理财名目层出不穷,有以私募名义行民间借贷之实的,有喊着P2P口号圈钱的,有打着“农业养殖”“电影拍摄”幌子理财跑路的,更不要说“套路贷”“校园贷”“以房养老”等打法律擦边球,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官在处理这一类案件过程中,尚且需要仔细辨析合同性质,更何况对于普通老百姓,尤其老年人,更是难上加难。

□ 法官提示

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抽丝剥茧,层层揭开合同的面纱。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投资,其中一个小窍门就是分析合同是否约定了固定的本息收益。

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单纯从协议名称来看十分相近,有委托理财、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等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但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保本付息。委托理财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民间借贷合同则往往承诺本息保底,收益固定。当然,这里所说的“利息”也往往以多种名目出现,如利息、收益、回报、利润分配等。

不识庐山真面目 高额回报要慎防

利用高额回报诱使参与投资,是骗子公司常用的伎俩。一般而言,以圈钱为目的的投资理财,往往会许诺较高的利益回报,并在本金投入后的一段时间老老实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如约按期返还给投资者高额的利息回报,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使投资者投入更多本金,甚至拉拢身边的亲戚朋友进行所谓的“投资理财”,由此陷入“高回报”的利益陷阱。此时,一旦理财公司跑路,投资者将面临高额的损失。

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有明确的上限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超出年利率36%部分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出借人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实行LRP利率制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约为4.35%,即使支付宝、微粒贷等高息贷款,年化利率也仅能达到10%左右。而在实际案件中,投资公司主动承诺年利率、年复利能够达到月息36%、60%,甚至翻倍。过高的利息承诺缺乏经济逻辑性,不过是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利息的小把戏而已,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投资者自己。

□ 法官提示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谨防高额回报,学会对投资公司“四看”。一看性质,公司性质为何,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诉讼风险;二看回报,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的理财产品是不得承诺保本付息的,其所承诺的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利息,超出正常经济逻辑,请远离;三看舆情,互联网时代,信息舆情传播很快,如果发现公司被标签“骗子、非法集资、举报”等字眼,一律远离;四看资质,公司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成立,项目是否经过备案,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当地证监局、银监局、政府金融办、工商部门进行咨询。

身后有余要缩手 不图小利作担保

为了多挣一点利息借钱投资,为了一丢丢的“好处费”“中间介绍费”而不计后果地为债务人做保证,甚至将自己用来养老的房子多次做抵押、做担保,这种事情屡见不鲜。而一旦出了事儿,公司卷钱跑了路,由担保人来承担责任的时候,担保人这才傻了眼,才意识到自己担保行为的不理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 法官提示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责任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保证、抵押和质押,民间借贷里常见的是前两种担保。保证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前者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后者仅在债务人偿债不能的情况下才需履行保证责任,二者履行责任的前提不同。

就担保范围而言,以合同约定为准。民间借贷里的担保,保证人担保的不仅包含本金,还可能包含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利息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并不比本金少,无形中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而担保人呢?或者不明所以的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或者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做了保,或者明知法律后果,耍“小心思”似的写上“我以人格担保”,便以为不再承担责任了。但法律是无情的,并非不知者不责,一旦担保成立,责任也就难免。因此,在作出担保之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法律后果,莫要为了蝇头小利而盲目担保,给自己、也给家庭带来灾难。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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