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高丽
8月26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公告,市人社局、教育局、司法局、妇联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该市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规范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该《通知》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发布的。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同样明确提出“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拒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此外,《通知》规范了招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各有关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通知》要求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此外,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此前,天津利用立法契机,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内容写入《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六十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这为妇联组织行使监督约谈权利,纠正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天津市妇联联合市人社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依托人社部门的执法优势和妇联组织深入基层的群众基础,建立了相互配合、定期会商、快速维权的协作机制,对于妇联组织提供的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线索,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而该《通知》再次强化了“约谈机制”。《通知》指出,在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通知》还提出了“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强化妇女就业服务”等要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