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货车撞倒行人李某。经鉴定,李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其中包含后续治疗费5万元、护理费25万余元,张某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不久李某死亡。
请问,李某死亡后,法院判决赔付的护理费应否继续执行?
读者 尹俊
尹俊读者:
申请执行人李某虽然已经死亡,但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应当继续执行原判决。
本案判决关于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数额的确定,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一系列赔偿方式。法院对上述费用作出判决时,涵盖了受害人在后续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也隐含了对受害人病情治愈、病情恶化及死亡等可能结果的认识。无论受害人经治疗后效果怎样,被告都应当以原判决确定的数额赔付。实际费用少于原判决数额的,无需返还,实际费用不足的,受害人也不能再要求赔付,受害人死亡的,家属也不能再要求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此外,生效判决具有既定力、约束力,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判决所确定给付内容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已经在受害人李某与加害人之间形成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该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可以依法继承,因此,不会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随之消灭。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的债权,要求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即可。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