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6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和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是民法典两个很重要的分编,这次修改以后,很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这两个分编较好地解决了婚姻家庭和继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关系,我基本表示赞成。
对婚姻家庭编草案,沈跃跃具体提了3点修改建议:
——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共同居住权的规定。建议在第840条后增加一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自行处分。考虑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有利于保护婚姻中相对比较弱势的一方(当然弱势的一方往往是已婚妇女)权利,以避免因离婚造成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因为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问题,建议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对家庭居住权做出规定。
——建议在收养这一章中增设试收养制度的规定。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安排收养人试收养6个月,作为试收养期,试收养期届满评估后,认为被收养人不适合和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收养人应当被送回民政部门;适合共同生活的,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建立试收养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巨大,规定试收养,给予双方一定的相互适应期,有利于避免因互相不适应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减少收养家庭不和谐关系的产生。
——对第861条第3款,建议在“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前加上“尊重8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听取8岁以上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他的意见,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此外,沈跃跃建议,第861条增加一款,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主要考虑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有法律没有对这类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导致这类现象频繁出现。通过规定禁止藏匿孩子并明确承担相应的后果,可以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遏制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建议修改完善第868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水平显著下降,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以住房、财物等方式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建议将此作为本条第1款。建议增加第2款“违反婚姻义务的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不予支持”。建议增加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帮助应当终止:(一)受帮助方已再婚的;(二)帮助方丧失负担能力的;(三)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的;(四)帮助方有证据证明不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其他情形”。
谭琳进一步解释,原来草案中只说了一方生活困难,按照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个采取的是绝对困难的标准,考虑到基本生活水平往往都是非常低的,这一适用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救济离婚中弱势一方的生活困难。此外,增加以住房、财物等方式,也有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考虑到目前我国结婚由男方置办婚房的较多,离婚时女方常常面临既无房又需要抚养孩子的实际困难,建议增加列举住房、财物等经济帮助方式。后面两款也是完善离婚帮助制度的必要规定。
此外,谭琳建议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建议对第851条第2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或监护的义务”。草案原来只规定了赡养义务,建议在后面增加三个字,即“或监护”。
谭琳说,目前民法总则把被监护人的范围限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明确把智力、体力衰退的老年人包括在内。据全国老龄委2016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概有4063万人,占老年人人口的18.3%,对失能老人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制度难以满足需要,所以建议婚姻家庭编把这个特殊群体纳入监护制度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