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
评论员 莫兰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和国家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首次将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重要问题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环保督察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意义深远。
梳理《督察规定》的相关条例,内涵丰富,亮点颇多——
首先,完善了基本制度框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级;同时,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升格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多个部委和司法、生态环境、审计、最高检等多个部门组成。
其次,程序和规范更科学。督察类型细分为三种,一是例行督察,督察对象除各级党委和政府外,还增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央企;二是专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专项督察;三是检查整改效果的“回头看”。
最后,清晰了责任和权限。除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之外,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内容也被纳入督察范畴,体现了从上到下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要求。
从方方面面来看,《督察规定》的出台都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一件大事。它强化了督察权威,细化了督察制度,将为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只有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之路,才能够科学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使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