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修订后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司法解释立项的七类来源。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规定》有多个条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解释工作的公开透明,注重人民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例如,《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情况,还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实施后的实际效果,明确要求最高检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规定》还强调,最高检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