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 井龙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病妻子要求丈夫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每月给付妻子生活费和护理费1000元,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给付。
据介绍,王女士和李某结婚14年,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患上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2016年,王女士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10月,王女士被父母接走。自此以后,李某再未对王女士尽扶养义务。2018年,李某曾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庭审中,李某称,可以将王女士接走生活,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王女士生活的各项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患有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李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经济上给付王女士一定的扶养费。而王女士自2016年10月6日搬出家另外居住,至今李某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王女士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其年迈的父母照顾,故王女士要求李某支付2016年10月6日起生活费和护理费、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抚养子女的负担情况、原告父母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生活费和护理费金额为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