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法学:美国和亚洲跨太平洋对话》一书介绍了女性主义法学的不同进路,包括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关系女性主义法学、支配女性主义法学、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等。该书还收录了10余篇介绍女性主义法学对部门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和日本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现状的论文,是一本很好的女性主义法学导读作品,将推动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 邱昭继
由辛西娅·格兰特·鲍曼和於兴中教授主编的《女性主义法学:美国和亚洲跨太平洋对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与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美国和亚洲国家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讨会”的最终成果。会议主办方邀请了一批美国最有影响的女性主义法学家参会,比如纽约大学西尔维亚·劳尔教授、乔治城大学罗宾·韦斯特教授和康奈尔大学鲍曼教授分别是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关系女性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创立者。中国、日本和韩国也有部分学者参会。笔者有幸参加了此次会议,见证了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事件。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
该书第一部分的主题为“女性主义法律理论”,介绍了形形色色的女性主义法学,分别是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关系女性主义法学、支配女性主义法学、同性恋女性主义法学、批判种族女性主义法学、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此外,该书还收录了10余篇介绍女性主义法学对部门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和日本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现状的论文,是一本很好的女性主义法学导读作品。
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鲜明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无论是女性主义法律改革、法律职业的性别结构、女性主义法律理论都不能脱离实践来理解。女性主义法学思潮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民权运动、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和反战运动催生出来的理论成果。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美国,歧视女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比比皆是:许多工作岗位只向男性开放,男性与女性同工不同酬,女性在职场的晋升困难重重,女性无权使用信用卡,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购置房产。女性被排斥在法律职业之外,许多主流法学院不招收女学生,女性很难在精英的律师事务所找到工作,女性不能担任陪审员,国会中没有女议员,司法机关中没有女法官,等等。女性主义者对美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现状非常不满,她们站出来批判现有的制度,用实际行动改变法律,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她们的努力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主要进路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护女性的权利。女性主义者在诉讼领域中取得一系列重大胜利。这一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坚持自由主义的政治立场,强调个人主义和公共领域的平等,主张女性应当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待遇。因而,她们提出的法律理论被称为形式平等理论,也被称为自由女性主义法学。西尔维亚·劳尔是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她曾在美国最高法院以及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数十起民权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家一开始主要关注女性法律问题,努力改变法律、废除性别歧视、重塑法律职业,她们首先是行动主义者,其次才是法学家。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色彩并不浓厚。随着女性主义法学向纵深发展,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
自由女性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女人和男人的形式平等,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这种理论忽视了男女之间的差异。罗宾·韦斯特等人提出的关系女性主义法学认为,女人的母亲角色让她们具有许多不同于男人的价值取向,女人强调人的同情心、关怀、情感纽带的积极价值。男女平等不应只是形式平等,女性与男性不同的地方就要被不同对待,法律制度应该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
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认为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和关系女性主义法学的男女平等观是有问题的。其问题在于两者同样采用了男性标准,相同性的标准要求女人跟男人一样,差异性的标准则主张女人和男人不同。麦金农认为,平等是权力分配问题,而非相同与否,性别也不是差异问题,而是权力问题,特别是男性的支配与女性的臣属。她指出,性别压迫的关键是男性的支配(宰制),而非男女差别待遇,性是男性支配的关键。因而她的理论被称为支配女性主义法学。麦金农的理论致力于让女人成为女人:不是被男人定义的女人,也不是变得和男人相同的女人,而是作为平等人类的女人。
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内部出现了分化,一些女性主义法学家对单一的女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挑战,她们提出了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帕特里夏·凯恩的“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多萝希·罗伯特的“批判种族女性主义”和劳拉·罗森百瑞的“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都反映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后现代特征。在这种理论看来,不同肤色、民族、宗教、国籍、阶层的女性会有不同的视角,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从对男女之间的差异的关注转为对女性之间差异的讨论,对以往女性主义者为所有女性提出的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表示质疑。由于认识到女性身份和经历的复杂多样性,对后现代女性主义者来说,从不同群体妇女的不同角度来考虑法律政策要比单一的、无法实现的女性主义平等策略更合理。
鲍曼教授的《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一文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鲍曼教授将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涌现的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理论引入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理论家认为资本主义父权制和性别分工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并对女性受压迫问题进行唯物主义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父权制下,男性控制了女性劳动力,进而控制了女性的生产、生育、性和社会化。按性别进行劳动分工把妇女推向了社会的边缘,以从事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为主。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认为,资本主义与女性的全面发展是不相容的,父权制是一种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理论为各个法律部门带来有价值的洞见。
推动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发展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根据笔者的梳理,沈宗灵先生1995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的《女性主义法学述评》是国内最早研究女性主义法学的论文。后来有一批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发表了不少有关女性主义法学的论著,但这些研究偏重于评介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我国的婚姻法学者研究了许多女性主义法学的具体问题,但她们的研究侧重于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建议,较少涉及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社会学界有不少学者在研究女性主义,但他们的研究对法律问题不够关注。这导致国内的女性主义法学远不如分析法学、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甚至法律经济学那么有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相对滞后将影响性别平等的法治进程。希望该书的出版能推动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