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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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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制权益 观察 签发人身保护令以家暴危险存在为前提 嫖宿幼女罪取消了,性侵幼女者怎么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施行 家庭教育列入专项计划 政府买单提供指导 条例回应家庭教育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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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获高票通过

家庭教育列入专项计划 政府买单提供指导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茹希佳

3月29日上午,《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6章48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的制定为促进江苏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条例》中明确,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条例》指出,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各种误区,《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要注重言传身教,采取科学方法,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与此前提交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不同的是,此次《条例》中新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行为。

父母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监护

江苏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用立法手段反对“亲情缺失式”育儿,不仅必要,更是对以往家庭教育缺失的一种补课。

《条例》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代为监护的人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同时,《条例》还指出,父母应当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即便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甩锅”,《条例》明确,父母离异或者分居,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刚性规定父母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体现了对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规定。《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同时,为保障家庭教育规范实施,《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条例》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这就意味着,今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买单。同时,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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