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
记者 王春霞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昆山于海明案、福建赵宇案以及“涞源反杀案”,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正当防卫成为焦点话题。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性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立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回应社会关切。”日前,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时说。
尚伦生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例指导、纠正错案等方式,指导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界限,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较强,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具有突发性,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差异很大,这种指导很难达到掌握统一尺度的目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立法解释
尚伦生表示,对于刑法第20条的立法解释,主要在于提炼正当防卫案件的有效认定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刑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
其二,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可以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的,防卫人持钝器防卫的,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的,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