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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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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法律应给出怎样答案 诉讼服务机器人“上岗” 家用摄像头后面的“不法之眼” 丰台区首创“老年人权益风险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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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法律应给出怎样答案

——广西未婚女孩“被结婚”事件专家谈

专家认为,有必要区分婚姻登记中的各种瑕疵行为,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进行规制。

首先,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行为,应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方便被冒用者通过起诉或反诉婚姻不成立来获得救济;对于伪造、变造不存在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婚姻登记修改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同时请求将虚假不存在的身份变更为真实身份,一并解决身份问题;对于婚姻登记中的笔误等不影响婚姻效力的登记瑕疵问题,可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修改程序,避免当事人的讼累。

不少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探索了一种新做法,被冒名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只要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登记机关可在登记系统该登记备注栏先备注,可使被冒用者办理自己的婚姻登记时不受该次登记的影响。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

记者 王春霞

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广西姑娘梁钰娟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在河南省安阳市跟陌生男子靳某登记结婚的经历。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表示,已安排律师与法院方面进行沟通,抓紧启动调查撤销程序。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梁钰娟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但是目前,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是太充分。有必要区分婚姻登记中的各种瑕疵行为,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进行规制。

被冒名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

“婚姻应当具有公示性,其公示性是结婚登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强调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是否自愿、是否非重婚、非近亲属关系、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通过结婚登记由双方明确声明。没有亲自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无法成立的。

李洪祥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梁钰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对梁钰娟而言婚姻关系无从发生,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婚姻不成立。从本事件看,因没有提及违反婚姻法实质要件问题,梁钰娟不仅没有亲自进行婚姻登记,甚至根本不知情,是程序违反问题,不是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问题。国外相关立法一般规定像梁钰娟这种情况属于婚姻不成立。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婚姻不成立制度,但如果从婚姻法第八条可以反向推出这个结论的存在。此外,事件并不仅仅涉及梁钰娟,还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也认为梁钰娟被冒名登记的婚姻应当属于婚姻不成立。她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效婚姻应该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最低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还应该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记。可见,梁钰娟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者,因为与对方并无结婚的合意,甚至素不相识,该婚姻是不满足有效婚姻的要件的。有的国家将无合意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如日本民法第742条第一项。但是,我国婚姻法在第十条列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梁钰娟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像上述这样完全无结婚合意之人的婚姻,也属于婚姻不成立,但我国婚姻法并无关于婚姻不成立的规定,这就导致梁钰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赵莉说。

婚姻登记审查基本属于形式审查

在李洪祥看来,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与本人是否一致、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当事人要对是否有配偶、有近亲属关系等做出承诺。总之,要审查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结婚证件和条件。“这种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不应当属于实质审查。”比如,证件是否齐全可以审查,证件真伪恐怕很难审查;当事人是否为近亲属关系、是否为已婚者,只能是形式审查。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刘彩霞告诉记者,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中的审查基本属于形式审查。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实质调查权。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身份证件与本人差别很大,登记员却在主观上放任冒名结果的发生,那该登记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登记员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应该免责。目前各登记机关正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尽力增加相关设施,如身份证阅读器、文拍仪、人脸识别系统等,逐步提高身份比对的准确度。

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撤销婚姻登记

在刘彩霞看来,梁钰娟的遭遇并非个例。被冒名者担心,身份信息被冒用,这条记录会影响自己及时办理婚姻登记,认为撤销登记就不会影响了。

“公众对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登记,只需告诉登记机关就应该撤销掉,但这不是小学生改错别字,可以擦掉重写。像婚姻无效或此类被冒名的结婚登记纠错,婚姻登记系统不宜删除原始登记信息。”刘彩霞解释。

刘彩霞介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没有权力根据当事人个人申请直接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在接到法院撤销的判决书后,婚姻登记机关在系统内的备注栏备注判决案号,注明谁谁系假冒。法院判决无婚姻效力的结婚登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回到之前的未婚或其他状态。

被冒用身份信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报案

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结婚,应当如何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刘彩霞告诉记者,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需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解决。

赵莉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梁钰娟可以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不过,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登记瑕疵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是太充分。”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期限问题而不能走行政复议。

赵莉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于当事人是民事行为,于登记机关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构造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诉讼,并不是解决身份关系的。因此,有必要区分婚姻登记中的各种瑕疵行为,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进行规制。

赵莉认为,首先,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行为,应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方便被冒用者通过起诉或反诉婚姻不成立来获得救济;对于伪造、变造不存在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婚姻登记修改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同时请求将虚假不存在的身份变更为真实身份,一并解决身份问题;对于婚姻登记中的笔误等不影响婚姻效力的登记瑕疵问题,可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修改程序,避免当事人的讼累。

刘彩霞介绍,不少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探索了一种新做法,被冒名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只要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登记机关可在登记系统该登记备注栏先备注,可使被冒用者办理自己的婚姻登记时不受该次登记的影响。

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应受到惩罚

关于靳某和冒名顶替者的婚姻有无婚姻效力,刘彩霞认为,婚姻效力问题需要由法院来做出判断。李洪祥认为,关键考察有无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果有,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可撤销情形已经消失,则其婚姻应当是有效的。

在李洪祥看来,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骗取被结婚者的钱财,则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如果因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彩霞发现,冒名顶替者大多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到惩罚的往往是登记机关,起不到依法惩处的目的。民政部《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谁的锅,就应该谁来背。”但冒名的“梁钰娟”涉嫌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处置,仍需由公检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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