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刘旭
□ 卢芬
为了从源头上推动妇女维权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江西省妇联加强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今年以来集中出台多个涉及妇女权益维护的文件。其中会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会同省法建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全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中作用的意见》;推动省国土厅在《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中,专门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具体措施;会同省公安厅、省高院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目前在就业领域,仍然存在着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及男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招聘招工更倾向于男性,导致妇女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同时,缩短女职工产假、变相降薪或辞退、在劳动环境和工作岗位方面故意制造障碍及不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江西省妇联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工作措施,具体包括加强监管监督、畅通维权渠道、构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联动机制等。其中还明确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风险评估、调研考察等活动,不断提升协作层次和水平。
江西省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实施全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中作用的意见》要求,面向农村家庭特别是农村妇女广泛深入宣传全省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充分发动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明白人”自荐、遴选及培养。组织村妇联主席、执委等村妇联干部以及巾帼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明白人”遴选及培养,村妇联干部100%为农村“法律明白人”,同时,在村妇联干部中遴选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人选。充分利用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及使用的各项载体以及“妇女之家”、村 “会改联”形成的基层组织网络,为妇联干部及巾帼志愿者履行“法律明白人”骨干人选职责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并对农村妇女群众成为“法律明白人”形成带动示范作用。到2020年底,全省农村各行政村妇联干部将全部培养为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
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江西省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这一规定也是早前江西省妇联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的基础上,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了“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权利”的要求。
《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针对实施告诫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的执行义务,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作出告诫书1个月内,家暴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应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查访情况应该予以详细记录并留档备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联系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家暴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同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