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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闻天下 被告人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 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同向发力 泉州女企业家联谊会发动会员企业与农村留守妇女“结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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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同向发力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评论员 莫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被告人一人死刑、一人死缓,三人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的司法程序及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准则,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此类案件的决心,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引发舆论关注,牵动全社会的视线,形成热点。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高度关切,反映了未成年人权益不容侵犯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公众法治素养的提升,正是我国始终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念贯穿于此类案件的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环节的成效反馈。

梳理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的探索构建过程,无论是法网还是保护网,都在慢慢织牢织密,前进的脚印清晰可见。

从立法推进来看,规定越来越详尽,越来越具体。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规定“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2017年,民法总则审议通过,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密集出台,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得以巩固升级,搭建起了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框架。

具体落地到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追诉则越来越严格,打击越来越严厉。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最早发布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办法。2017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钱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提起公诉,首次提出3年内从业禁止建议。同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刑期、从业禁止、公开个人信息。今年年初,北京法院亦首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宣告“从业禁止”,期限达5年。这些有益的探索,既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给后来者以判例借鉴。

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11月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应有别于成年人标准的办案思想、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的案例判决,都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厘清了方向,规范了标尺,明晰了准绳。同时,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重视。

除了以严法遏制犯罪之外,多部门还探索建立“同心圆”式的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即以未成年人为中心,所有相关职能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形成保护合力。在“钱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中,当地妇联提供心理服务和法律援助,检察院运用心理学专业技能指控犯罪,教育部门与妇联协助受害人转学。闵行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部门建立入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云南、浙江、黑龙江等一些地区设立的未成年人性侵“一站式”问询中心,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保护了受性侵害未成年人隐私,避免二次伤害。

“一手抓惩治,一手抓保护”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这两项原则性的规定已经转化为具体实操中的工作流程和行动指引,也是综合保护理念的体现。

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司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同向发力,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的现代儿童保护体系,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在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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