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萍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职工,其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萍萍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她每月只拿到了4500元的工资,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
萍萍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是公司没有按她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那么,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读者 赵括羽
赵括羽读者:
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萍萍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4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她的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设备公司是按照本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萍萍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萍萍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5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5500元,其差额部分1000元应当由该公司予以补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