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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继承人,恶意调解分房产风险多多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李老二为继承已逝父母遗产,将其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母亲李老太遗嘱,将父母亲共同所有的1号房屋判归自己所有,2号和3号房屋判归李老大所有,并依法分割李老三持有的80万元拆迁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前,李老二委托的法援张先生告知法院,原被告四人已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只需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可。同时,李老大和李老四均表示已和李老二达成一致意见。仅李老三情绪激动,称其持有的80万元拆迁款已分割完毕,李老二的起诉无任何事实依据。

庭审中,主审法官发现李老二智力稍显低下,均需张先生代其发言。法官在询问李老太和李老汉生育子女情况时,张先生、李老大和李老四均一口咬定二老仅生育了本案涉诉四位子女。但李老三称,李老汉与前妻所生之子李某曾手捧父亲骨灰现身丧葬仪式,李老大和李老四不可能不知晓李某的存在。法官遂当庭致电李某,李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坚持参加本案诉讼。

通过一对一沟通,主审法官了解到涉诉四人均知晓李某的存在,但李老大作为李老太遗嘱的最大受益者,其通过怂恿李老二起诉并拉拢李老四入其阵营的手段欲达到多分房产的目的。

经法官释法析理,李老二表示撤回起诉,庭后与兄弟姐妹自行协商房屋归属。

□ 法官释法

继承不可越“雷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无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据此,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为保障所有继承人的权利,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通常要严格查明继承人范围,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本案中,涉诉房屋为李老太和李老汉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遗嘱仅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李老汉遗产中属其份额部分进行处分。李老汉去世后,因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李老汉与前妻之子李某有权继承李老汉遗产,法院应当通知李某参加诉讼。

李老大和李老二隐瞒继承人,意图通过法院调解分配遗产,属于恶意调解行为,应予严令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法院对于经确认属隐瞒继承人构成恶意调解的行为,可酌情少分遗产,并予以训诫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移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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