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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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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根治“暴力伤医”顽疾应建长效机制 5天花掉8900元,宣称有药物疗效实乃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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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医生遭患者家属殴打”事件再引多方思考

根治“暴力伤医”顽疾应建长效机制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徐旭 耿兴敏

连日来,“北大医院三位医生遭患者家属殴打”事件引起各方关注。继10月12日,北大医院发表声明呼吁“打击暴力伤医行为事件”后,13日,中国医师协会、公安部也纷纷发文对伤医事件表示强烈谴责。13日晚,西城公安分局在“西城警讯”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打人者郑某宇依法刑事拘留,考虑到另一打人者郑某蕊系在校大学生,且对自身行为真诚悔过,并得到了赫医生的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10月12日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被打医生的同事詹瑞玺在微博发声,称这是一起恶性伤医事件,患者因毫无剖宫产指征却硬要剖被拒绝,而对赫医生大打出手。

那么,从病患的角度来看,无剖宫产指征是否可以要求进行剖宫产手术?暴力伤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才能以法律为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进行了采访。

无剖宫产指征却硬要剖能否被拒?

剖宫产还是阴道分娩?这可能是每位临近分娩的孕妇都在纠结的问题。随着手术技巧、麻醉技术及药物治疗条件的进步,剖宫产手术的安全性不断提高,因此,我国的剖宫产率呈现持续上升的状况,据媒体报道,国内多数医院的剖宫产率在40%~60%之间,个别医院甚至高达70%以上。

航空总医院产科副主任医师杨隽介绍,剖宫产率的上升可导致母体并发症及死亡率增加,而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死亡率并没有下降。WHO在全球剖宫产率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剖宫产的孕妇发生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的危险度明显高于阴道自然分娩的孕妇,所以盲目地进行剖宫产手术并不能保护母婴的安全。

据了解,在临床中产科医生主要是依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颁布的“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来进行剖宫产手术。杨隽介绍,这个专家共识一共列出了15项剖宫产手术指征,当孕妇有这些手术指征中的一项或几项,医生可以实施剖宫产手术。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杨隽表示,随着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行,高龄孕妇的比例越来越高,并不是所有的高龄产妇都需要剖宫产手术来结束分娩,在严密的产时监护下很多高龄产妇都可以顺利阴道分娩,即使出现紧急情况,目前很多医院产房都设有手术室,可以立即实施紧急剖宫产手术。产科医生应该在孕妇入院和实施治疗前与孕妇及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知情同意,就分娩的方式与孕妇和家属达成共识,并在产程中严密观察,出现紧急情况立即进行剖宫产手术。

伤医应负哪些法律后果?

近年来,袭医、医闹等事件屡屡发生,不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广大患者的就医秩序,更侵害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呢?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与争议解决部副主任于兴泉表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等。

于兴泉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事件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存在医患纠纷,其本身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但可能存在程序复杂、用时长等问题。因此,患者一方容易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解决。如果在医患纠纷中发生了殴打、恐吓、威胁、破坏公司财物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部分违法行为则应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那么,如何才能根治袭医乱象?于兴泉建议:一方面,应从法律上改变目前医患纠纷民事诉讼复杂、耗时长的现状。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公安机关对相当多的一些轻微、无严重后果的伤害、辱骂、威胁等医闹行为,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这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息事宁人,而从长远看,却是纵容了部分违法行为人。因此,对此类事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处理,不宜过多调解。尤其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严格执法,医疗机构不应无原则地接受调解。

如何杜绝“暴力伤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入刑,2016年,《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印发,2018年10月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然而这并没有阻止医患纠纷以及暴力伤医现象的屡屡发生,思考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曲阜师范大学副教授吴庆军认为,事件背后折射出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的社会对立和不信任感。在市场化的影响下,一些医院和医生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宗旨。导致民众对医院和医生丧失了基本的信任感。所以要重建社会信任,广大医院和众多医生要从自身做起。

吴庆军建议,医院应该建立患者申诉制度,如果对主治医生方案有不满意的情况,应该有上诉上级主管医生的渠道。另一方面,全民应该加强道德修养。作为患者,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一旦出现,公安部门必须严厉惩处。吴庆军认为,回避不能解决问题,维权才是和谐发展的根源。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是维护整个社会法制环境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必然。

专家访谈

良好医患关系的构建须多方共同努力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耿兴敏

“在本案中,涉及高龄产妇临产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和本人的紧张和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必须注意到,这种紧急情况并不能使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行为正当化。”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企业史研究所副所长、企业家研究中心主任熊金武教授14日就“北大医院暴力伤医”事件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熊金武说,其原因在于,医院是承担重要社会功能的重要公共机构,大量的病人都需要得到救治,一旦失序,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保障医疗机构的有序运行非常重要。

“法律底线不能破,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的平等适用,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必然之义。”熊金武表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显属不当,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使不当行为受到处罚,进而保障社会能够有序运行;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按照比例原则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处罚措施,做到责任追究和帮助教育的有机统一,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可以说,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相关举措是非常适当的,这是法治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专章规定了医疗纠纷如何进行预防的相应举措,明确了医疗风险预防的相应原则,提出了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申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及建立医患沟通机制的制度要求。

在熊金武看来,该条例势必将对近年来日益显著的医疗纠纷提供积极的预防和化解作用。同时也需要注意到,这些要求多是一些倡议性的、框架性的要求,其具体落实还需要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制定详尽的行为准则。因此,医院和行业组织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并且保障制度具体落实,这样才能够实现纠纷预防的目标,实现医疗机构的有序运行,保障广大患者的有序就诊。

熊金武认为,当下是自媒体时代,舆论宣传也应该注意,舆论在报道类似事件时也应秉承客观公正,用语准确,传递正能量,坚持平复大众不良情绪的态度。良好医患关系的构建,是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评论

如何让“伤医”事件不再重演

□ 汪昌莲

9月22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三名医生被病患家属殴打,其中赫英东医生被打最为严重。13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称,产妇丈夫郑某宇被刑拘,考虑到郑某蕊系在校大学生,且对自身行为真诚悔过,并得到了赫医生的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10月14日《新京报》)

近年来,各地“医闹”不断,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加重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北大医院伤医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为了惩治“医闹”问题,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

对于此次“北大医院伤医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对两名伤医者予以刑拘和取保候审,既体现了法律对暴力伤医“零容忍”,又彰显了执法人性化,受到了公众的赞许。

伤医事件影响恶劣,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当事医生的身心健康,更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为此,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应该始终保持。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预警,防止伤医、闹医、辱医事件的发生;同时,对暴力伤医者应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遏制侵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发生,根本之策是重塑和谐信任的医患关系。其一,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联合组建独立的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机构,依法调解,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其二,医院要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加强规章制度管理,严格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其三,公众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文明素质和医学素养,对医务工作者多一些理解与信任,少一些偏见和猜疑。

只有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医患关系才能重归于和谐信任,“北大医院伤医事件”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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