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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旅游民事纠纷审判白皮书

出境海岛度假游并没有那么“美”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9月26日召开涉旅游民事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暨涉出境游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据介绍,近年来,涉出境游案件高发。2015~2017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共审结涉出境游民事案件647件,占同期涉旅游民事纠纷总量的63.3%。出境旅游人身损害多发,交通事故、溺水是主要致伤因素。

因人身损害引发的涉出境游民事案件中女性占53.6%

白皮书显示,相较于境内游案件,涉出境游案件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涉及出境保证金、押金等各种性质的钱款给付用途不清、给付方式混乱、给付安全性差等案件较多,共计301件,占全部出境游案件的46.5%;二是涉及预付费类旅游产品的案件较多,共计250件,占全部出境游案件的38.6%;三是涉及旅游者人身损害的纠纷的案件较多,共计57件;四是因境外自然因素、政治因素、交通因素影响导致行程变化或取消产生的争议增多。

据统计,2015~2017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结的涉旅游纠纷案件中,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为122件,其中在境外旅游期间发生的有57件,占比46.7%。因人身损害引发的涉出境游民事案件占全部涉出境游纠纷的8.8%。

从受伤害人群性别结构上看,男性占46.4%,女性占53.6%。从受伤害人群年龄结构上看,60岁以上老人受损害的案件占39.3%,35~59岁的中年人占39.3%,19~34岁的青年人占17.8%,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受损害的占3.6%。

从致害原因上看,船舶颠簸或撞击、车辆碰撞或车内受损、参加游泳浮潜等项目造成溺水系致害的主要原因,分别占比29.6%、22.2%、22.2%,此外,骑马、滑雪、滑沙、热气球飞行、蹦极、冲浪、跳伞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验项目也是致伤因素。从伤亡情况看,涉出境游案件共发生死亡7人、致残7人,71.4%死亡案例均因下海游泳或浮潜发生,57.1%的伤残系因船体颠簸等情况在航行过程中受伤。

“可见,因集合了上述两大伤害风险,备受青睐的海岛度假游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铭溪说,从过错责任上看,单纯系游客自身疾病或过错原因造成伤害的案件数量占7.4%,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双方过错的案件占比22.2%,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占比45.6%。

孙铭溪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女性占比较高。比如,海岛游中通常乘坐快艇,年长的女性乘坐快艇时选择不合适的位置,较大的颠簸造成腰椎损害。虽然男性占比较低,但是通常是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比如溺水。年长或者身体不好的女性在乘船游览时,如果船速较快,要提早咨询当地向导选择合适的位置,以免造成身体损害。

旅游经营者虚假误导性宣传问题突出

孙铭溪介绍,审理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旅游经营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广告宣传中承诺的服务标准,如实际入住酒店与广告宣称的星级标准不一致、餐费标准未达标、航班选择不一致等。2015~2017年审结的出境游旅游纠纷中,有78.3%的旅游者陈述旅游经营者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主要集中在预付费类旅游产品。

“模糊性宣传,规避法律责任。”孙铭溪说,为规避法律责任,很多旅游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选择使用“纯玩团”“奢享型”“准四星级”“超级经济舱”等模糊性语言描述旅游产品服务内容和标准。这些词语没有准确的定义,易产生混淆或误导。所谓“准五星级”“奢享型”酒店,不符合《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的酒店划分等级规范,审理中难以界定;承诺入住某著名酒店集团酒店,而实际下榻的系该集团旗下的酒店式公寓等。

北京朝阳区法院法官在审理的案件中发现,宣称的“半自助游”“机酒自由行”“景酒自由行”等产品,实际上符合包价旅游合同要件,旅游者发生损害后,旅行社则以“自由行”抗辩,试图规避法定义务。

孙铭溪介绍,合同订立不规范时有发生。旅游经营者未尽保险事项的披露及说明义务。根据我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同时旅行社负有提示参加团队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实践中,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部分投保旅行社未向旅游者提供保险合同、披露保险人、保险条款等事项,导致理赔渠道不畅;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数旅行社未尽到提示投保义务。“在我院审理发生人身损害的涉旅游民事纠纷中,鲜有旅游者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此外,旅游经营者诱导旅游者做出不利承诺。旅游者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害、要求提前结束行程等情形下,部分旅游经营者以“不签无法离队”“不签不退费”方式诱导旅游者签署自行承担责任或放弃主张权利的书面承诺。

旅游者应提高安全意识,正确评估风险

孙铭溪建议行政主管机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加强立法支持,特别是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预付费等新型旅游产品尽快建立相关规范。加强执法监督。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公安部门、银行部门的联合,加强对违规收取出境游保证金、违规预付费产品的监督处罚力度。

旅游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提升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选择资质合格、业务过硬、口碑良好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对不理解或理解上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分歧的条款,要求旅游经营者进行解释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其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在签订合同前不要向旅游经营者转款,杜绝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的行为。

旅游者要及时索要、妥善留存合同及付款凭证。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通过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纠纷发生后,积极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协或者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如发生群体性权益受损事件,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旅游者应提高安全意识,正确评估风险。特别是对高海拔、山地等特殊地理环境,涉水、涉险等风险项目,应充分结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充分评估安全风险,针对性地提前熟悉了解应急措施,必要时投保相应保险。

对于出境自由行的游客,孙铭溪建议,扫清语言沟通障碍,语言沟通存在障碍的,提前在目的地国家联系好出行向导。行前充分全面准备,提前预订规划行程,文明健康和谐出行,安全第一及时求助。在境外发生出入境受阻、护照丢失、重大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人身意外等,及时拨打外交部24小时服务热线(+86-10-12308),寻求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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