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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规定多 权利行使要及时

■ 王辉

李某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困难,经常拖欠她的工资,虽然老板口头说等有钱了就给补上,可是一直都没有补发。李某辛辛苦苦地工作了5年,因为怀孕了,老板将其辞退。

李某觉得委屈、无助,找到好友诉说苦衷。好友告诉李某:“公司违法解除了你的劳动关系,你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且公司在你入职后的第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公司还拖欠了你的工资,你同时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给付这笔工资。”

于是,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却说她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了时效而不予支持。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也说她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

李某非常不解,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什么拖欠工资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时效了呢?

什么是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顺便说一点,时效属于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张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援引时效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就是劳动争议诉讼的仲裁时效。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诉讼时效不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而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不受一般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此时的仲裁时效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开始计算,除此之外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仲裁时效。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了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该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讲的双倍工资包含劳动者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惩罚金。

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特殊时效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惩罚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惩罚金的部分,因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提出仲裁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作者系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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