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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有关继承的三大看点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日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草案完善修改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梳理了其中的三大看点,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草案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北京丰台的李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父亲十几年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李先生的哥哥继承。几年前哥哥不幸生病去世,父亲一直由李先生照顾。恰逢房子拆迁,父亲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想重新立一份遗嘱,一套给李先生,一套给哥哥的两个子女。

李先生咨询律师得知,如果父亲要想重新立遗嘱,必须重新订立公证遗嘱或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否则父亲手写的遗嘱不受法律承认,原因是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李先生咨询公证处得知,想要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需要找到原公证遗嘱的档案,这需要时间。而且,如果父亲想要重新立公证遗嘱,需等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下发以后,才能办理。

看着父亲日渐衰老,李先生担心父亲去世前如果房产证还没下来,今后自己继承父亲的房产就很麻烦了。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从草案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将被取消。如果草案通过,李先生的担心就不会出现了。

继承法当年之所以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因为1985年继承法颁布时法律服务行业刚刚起步,还没有出现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在当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有利于鼓励老百姓到公证处立规范的遗嘱,具有积极意义。

30多年过去了,一方面老百姓的遗嘱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公证机构可能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另一方面,专门的遗嘱服务机构逐渐出现,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方便老百姓更加便利地得到遗嘱服务。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李某年轻时落下了残疾,之后一直未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5年父母去世,唯一的哥哥觉得弟弟可怜,放弃继承,把父母留下的70平方米的平房给了李某。2014年,哥哥去世,李某便一直深居寡出,两年后去世。

两个月后,李某的侄子找到居委会领取了死亡证明,前往房管局想办理过户继承叔叔的房子,得到的回复却是没有继承资格。无奈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随着少子化时代的来临,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老人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照顾终老,按继承法规定侄子外甥并非法定继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安排,当老人故去后,财产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

从社会实际出发,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关注遗嘱继承人范围是大势所趋。按照草案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类似李某的遗产有望不再成为无主物,其侄子可以代位继承他的遗产。

再婚老人可以立遗嘱为配偶设立居住权

物权编草案增加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相关规定。

家住北京团结湖的王大爷,老伴于10年前去世,经人介绍与李女士再婚,婚后感情很好。近些年来,家中的房子怎么处理,成为王大爷的一块心病。

王大爷希望自己百年后把房子留给李女士居住,不希望将来自己的子女和李女士争夺财产,也希望李女士百年之后,房子由自己的子女而不是李女士的子女继承。

王大爷咨询律师得知,自己的心愿不一定能实现。因为如果把房子留给李女士,则房子的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届时李女士把房子卖掉或转赠他人,或写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王大爷的子女,就不受王大爷控制了。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草案对居住权的规定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按照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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