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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意见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离婚案件经夫妻双方同意法院可设最长3个月冷静期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在京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该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指引。

《意见(试行)》分为总体要求、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队伍建设等六部分。

在总体要求部分,《意见(试行)》明确,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在家事调解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在家事调查方面,《意见(试行)》规定,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获知当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在心理疏导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的5种情形: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在审理规程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权申请调查取证、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等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对于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相关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当事人自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审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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