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的主题,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案例,它们都是近年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犯罪案例。“金融犯罪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极易复制扩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具体含义,统一检察工作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和作用。”
周辉集资诈骗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办理了叶经生案网络传销案。“现在的网络传销犯罪花样形式非常多。”邹利伟说,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案件类型还有虚拟币模式(以投资、销售虚拟币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荐奖引诱他人加入),微商传销模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慈善互助模式(打着慈善互助的口号欺骗用户)等等。
公众如何识别、防范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活动?邹利伟认为,第一,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第二,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第三,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