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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员工辞职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 谢炳城

经常听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同行说,某个员工辞职了,但是我们还没招到人接手,他还不能走。那么,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到底能不能走?相关劳动法规对员工辞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员工充分享有辞职自主权。无论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年的老员工,不论员工的性别、年龄、种族,不分员工的工种、职务,只要员工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员工辞职。

员工辞职需遵守提前预告期

辞职提前预告是法律给员工设定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的,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有关员工辞职的通知方式,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单位,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结合现实劳动关系管理实务,无论是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还是非试用期辞职,笔者都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以避免日后扯皮。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务中,经常有员工违反提前预告规定,马上辞职马上就要走,甚至是擅自离职。为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法律法规对违反提前预告规定的员工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辞职是通知单位而不是“申请”

员工辞职,只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应该说这是很多单位和员工存在的认识误区,总认为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批准,否则不得离职。事实上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单位“申请”辞职,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

从法理上说,“通知”是员工在行使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魅力就是单方说了算,不强调双方合意;“申请”则是员工在行使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选择批准,也可以选择不批准,不批准的,请求不成立。

因此,凡是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离职前交接工作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法律给即将离职的员工设定此项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不至于因为员工换人而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或未交接完毕的(比如一时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替其工作),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单位不得拒绝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或扣发其工资。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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