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双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张某与赵某的名字。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上述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因赵某与葛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偿还葛某借款及利息,但赵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请问,葛某能否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房屋?
读者 孙倩
孙倩读者:
葛某不能申请执行上述房屋。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虽未变更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但有充分证据可证明张某对上述房屋有合法物权,且赵某与葛某的债务是离婚后所发生的个人债务,与张某无关。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的影响。
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葛某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故不能申请执行张某依离婚协议所分得的房屋。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