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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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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微商售假需要法律规制

□ 吴学安

用食用明胶、牛皮等为原料,生产、包装、销售环节“跨省”隐藏,通过朋友圈或熟人圈售卖。日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公安局联合通报,接群众举报,破获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阿胶案,七成以上样品未检测出驴皮源成分。(2月12日新华网)

微信本是即时社交软件,近年来却发展为销售渠道。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微信营销具有封闭性、临时性以及分散性的特点,加上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这些都给微商逃避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非法经营、代购逃税、网络售假等问题日趋严重。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现象难以遏制。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独立法,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譬如,对于食品、药品这类特殊商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微商这种新业态的出现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发现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网络经济秩序也是法治之地,微信朋友圈里的生意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微商乱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要解决这个问题,社交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对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用法律规范补位,尽快将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网上营销行为纳入法治的框架中;微商也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莫触法律底线,否则最终会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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