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西流
春节将至,不少人打算开车回家过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药驾危害不亚于酒驾,因药驾引发的事故也很多。那么,对哪些药物要格外小心呢?第一类:感冒药;第二类:止咳、镇痛药;第三类:部分保健品;第四类:降糖药;第五类:降压药。(2月11日《光明日报》)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然而,从调查情况来看,逾七成司机有过“吃药开车”的经历,足见在现实生活中“药驾”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对于“药驾”行为,不应止于“药驾危害不亚于酒驾”的提醒。
在美国,对药驾的处罚非常严格。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驾驶员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会被暂时吊销驾照。我国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规定,警方如果怀疑驾驶者因服药或吸毒导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进行相关药物观测检查。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如果驾驶员拒绝接受有关测试,也属违法行为。
在国内,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比如,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只强调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尚未对其他很多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进行强制性限定。可以说,相对于“酒驾”“毒驾”,对于“药驾”的监管还是一片空白。故而,“药驾”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交警往往只是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只能参照“毒驾”进行处理。
“药驾”行为不应成为监管盲区。必须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药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建议将“药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这既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