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儿子因为参与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年仅17岁,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可时隔5个月,检察机关又以他此前参与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解封”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甚至还要提起公诉追究他更重的刑事责任。
请问:该做法对吗?
读者 王雪菲
王雪菲读者:
检察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也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由司法机关对记录未成年人犯罪的载体进行封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进行保密,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其目的在于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标签效应”,使其在复学、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不受或少受歧视。
但这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累犯。尽管刑法第65条已经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列,但在第66条规定的特别累犯中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即当未成年人实施前述任一类罪,要以累犯论处时,应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刑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与之对应,司法机关应当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
再一方面,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未成年人判决有误。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提起抗诉,或上级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解封。
结合本案,正因为所涉案情与第二种情形吻合,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应当查询你朋友儿子的犯罪记录,甚至法院很有可能作出比原有刑罚更重的判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