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将建立中小学生处分听证制度与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了解到,《规定》详细界定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种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其中,开除学籍处分仅适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同时,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规定》提出应免予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规定》要求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中小学生的处分程序进行了明确。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校务会议集体讨论,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在处分决定通过3日内学校通知被处分学生,但应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