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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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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涉及虐童、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指引。

“一站式”办案 同步保护救助被害儿童

2017年6月,赵某某对时年6岁的女孩小兰(化名)实施猥亵。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通过与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收到该案信息后,迅速指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与侦查人员一起将被害女童带至该院设于鄞州第二医院的“一站式”询问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开展询问。

该询问场所模拟家庭儿童房,环境温馨舒适,配备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身体检查室。检察人员还同时邀请心理医生介入,进行初步心理干预。整个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此后诉讼中没有再询问被害人。法院最后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 典型意义

鄞州区检察院探索“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特殊机制,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辅导等工作,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次生伤害,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准有力指控,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

依法抗诉 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被害女孩小鱼(化名,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小鱼叫到卧室进行猥亵。

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典型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宽容不纵容 依法办理校园欺凌案件

2016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在例行走访社工组织时,获悉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但行为人仅被治安处理。

检察机关经初查认为,本案已涉嫌犯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强制侮辱罪立案侦查。审查逮捕阶段,黄浦区检察院对2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并建议追诉1名遗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观护帮教,对多名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实训诫、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同时,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并为其落实司法救助金和开展心理疏导。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同时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实现宽容不纵容,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抚慰,帮助其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带来的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全面收集证据 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犯罪

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孙某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鉴于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

2016年10月,法院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又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监督撤销虚假诉讼 维护受害女童民事权益

2013年11月23日,曹某酒后驾车将4岁留守女童李某撞成重伤,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李某28万余元。但判决两年半后,被害女童仍未能得到一分钱赔偿。

2015年10月,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2016年6月,有群众将曹某一案难以执行的信息反映在平台上,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调查程序发现:曹某交通肇事后,其女儿虚构12万元欠款事实起诉曹某,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用曹某一套期房偿还借款。曹某还与其妻子李某虚假协议离婚,将五间住房归女方所有。

武城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了上述虚假协议,李某终于拿到了28万元赔偿款。

□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是通过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平台发现的。该平台系武城县检察院为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整合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资源,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创建的。信息平台集信息收集、分流、处理、监督等功能于一体,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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