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文
近期,上海、北京、河北等地陆续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社会各界都在反思,我国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给儿童构筑更完备的保护屏障?就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
现行法律较为完备
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过去几年,我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全国人大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民法总则,修订了刑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陆续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上述立法政策的发布,对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政策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社会出现的虐童行为,不少人呼吁刑法应增加“虐童罪”,对此,佟丽华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对‘虐童’这一犯罪行为已经有所认定,而且第一次突破了家庭成员范围,把实施虐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因此,佟丽华认为,单纯从立法的角度看,尽管我们还面临很多挑战,但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取得很大发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也表示,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有着宪法基础。针对虐童行为,根据宪法第49条之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在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中也均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其中有大量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此外,我国还签署了许多关于儿童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等。
法律实施尚待加强
作为一名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工作20余年的“老战士”,佟丽华也坦言,作为这些立法政策制定的参与者,既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发展感到欣慰,同时又为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感到担心和忧虑。因为不论是在一些地方调研,还是媒体曝光的一些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都清楚说明很多立法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佟丽华告诉记者,通过这些年他的调研和法律援助来看,针对虐待儿童的案件,由于取证困难、施暴者侵害孩子的手段或危害结果比较轻微等原因,往往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涉事单位,最终都因不够刑事追责的条件而侥幸逃脱了法律责任。
究其原因,佟丽华说,这是因为司法对儿童的保护还没有做到防微杜渐。实践中,司法机关关注的往往是刑事标准,却严重忽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如果殴打、伤害对象是老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孕妇或者残疾人,就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体现了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但是这些年来,鲜有老师、父母或者其他人员因为虐待孩子而被行政拘留,除非案子影响大了被直接处以刑罚。这导致的问题就是,现行法律实施没有做到防微杜渐,使得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师甚至家长等相关责任人都没有意识到虐待、侮辱、猥亵儿童,即使情节轻微,也是违法,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佟丽华说。
祁建建表示,幼儿园虐童事件体现的是对低龄幼儿的预防和保护有待加强,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的惩罚有待加重,以威慑后来的犯法者。她认为,虽然法律就虐待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体系整体上对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容忍度较高,法律的威慑力有待加强。如就刑法而言,其对暴力、虐待行为的容忍度较高。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有造成非常严重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才是犯罪,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仍不构成犯罪。比如,按照该标准,肋骨骨折一处的伤情不构成轻伤,不是犯罪、不受刑罚处罚,只有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的伤情才是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更全面且注重细节
祁建建认为,幼童与成年人相比,其心智不全、体力羸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受侵犯之后也无法像成年人一样流畅地表达、控诉受害情节。这决定了,比起对成年人的保护,对幼童的保护措施应当更加全面并且注重细节,对侵害者的惩罚应当比对侵害成年人的处罚更严厉,这才能体现出对幼童的特殊保护、加强保护。
针对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儿童,佟丽华建议,涉及虐童、性侵儿童的案件,只要有人报案,司法机关就应该立案,因为尤其是性侵的案件,最初的取证是最关键的,否则有些证据就灭失了。
祁建建建议学前教育首先要加强对幼师的培训和法制教育,尤其是反暴力教育,使其了解暴力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次,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没有所谓的“必修课”内容,她建议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纳入自我照料、安全与风险教育、反暴力教育,以幼儿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让幼童学会在生活中区别安全与风险,不施暴并且不容忍暴力。
同时,祁建建认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到我国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高比例,国家应对幼儿园教育承担更多责任,要加强监督和监管,对老师和工作人员加强背景审查、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师生比作出要求,保障幼儿园安全和教育水准,解除社会的后顾之忧。
她还建议应总体上加强法律体系对暴力侵害行为的处罚,加强对当前认为较轻的暴力侵害行为的处罚,使全社会增强对暴力侵害行为的零容忍意识。虐待应当作为伤害的加重情节处理。对于包括幼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虐待应当进一步作为加重情节。同时,建议增加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有虐童记录,因虐童受到过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处罚的,应剥夺其从事向幼儿提供有关服务的从业资格,如有虐童记录的幼儿园老师,不得再从事幼教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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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五大措施力争“幼有所育”取得新进展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周韵曦 发自北京 11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就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做出相应回答。
针对大家关注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田学军表示,北京警方已经公布了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最新情况。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理应得到更多、更好的关爱和帮助。近期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幼儿园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从侧面还反映出人民群众刚性入园需求与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存在的矛盾。
田学军表示,教育部将通过五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力争在“幼有所育”上能够取得新的进展。一是坚持发展与质量并重,扎实推进各地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化解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制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督促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切实提高保教质量。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四是要明确教师的行为规范。考虑制定教师的行为规范,加强教师法治教育,提高教师法治意识和底线意识。五是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