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河南郑州的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该医生也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当事医生补偿原告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随后11月1日的二审中,法官提出证据不足,没有当庭宣判。此事件一出,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是一起类似于南京彭宇案的事件,又一次引发社会公德与法律的讨论。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对此事件展开调查。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苏建军
好心引来坏结果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河南郑州家住14楼的杨医生准备下楼取快递,电梯内,一位老人正在抽烟,狭小的电梯内,烟雾萦绕。杨医生想起,小区里的孕妇和孩子都不少,光这一栋楼,他就碰到过好几个孕妇。出于健康考虑,他提醒老人,这里是公共场合,抽烟不太合适。
听到杨医生的话,老人并没有把烟掐灭,还争辩了几句,说现在电梯里既没有小孩,也没有孕妇。杨医生接着说,电梯空间这么小,我们出去之后烟味也不会很快散去,别人还是要吸二手烟。
老人可能面子上挂不住,情绪比较激动。索性,二人返回一层大厅,找物业评理。监控画面显示,老人不时有肢体动作,但两人没有发生身体接触。随后,几名物业人员对两人进行了劝说。
杨医生离开后继续出门取快递。大约20分钟后回来,听到小区里的人说,有人心脏病犯了。作为医生,他立即凑到物业前去看,没想到,正是不久前和自己在电梯里起争执的老人。
“当时觉得心里很难受。” 杨医生连忙给老人进行了心肺复苏,很快,老人被救护车接走。再一次得知老人的消息是在当天下午,因突发心脏病身亡,老人的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杨医生和物业人员一起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猝不及防的噩耗
对老人的家人来说,5 月 2 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据家属说,十年前,老人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一直按时吃药,平时也控制着不生气。事发前不久,老人才刚刚体检过,一切都很正常。
家属希望警方调查后,可以还原事情的真相。家属认为,老人自身确有心脏病,但如果没有杨医生的劝阻,老人可能不会发作。
今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医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这是一个意外。”杨医生说,得知老人不在了,他心里也很痛苦。“根本想不到的事,如果预料到了我就不会劝他。”不过,杨医生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我相信,任何一个公民看到别人在电梯或者公共场合里抽烟都会提醒的,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该提醒的还是要提醒。”
杨医生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即便家属不索赔,他也想给家属一定的补偿,但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
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的讨论
该事件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对违法维权行为的广泛热议。网友认为,此案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终审判决结果对引导普通民众的司法公正价值判断有一个“风向标”式的意义。
记者注意到,类似杨医生这个事件并不是个案,此前多有电梯劝烟发生冲突的相关报道:2015年7月,重庆一眼镜男在大石坝绿地新都会电梯内抽烟,被怀抱小孩的妈妈制止。结果双方产生口角,被惹怒的男子追着妇女打;2016年10月20日,河北廊坊一女子抱着孩子在电梯内劝阻一名男子吸烟时,竟然遭到对方殴打。
有网友认为,医生的劝阻没有过错,老人自己有心脏病才是其死亡的原因。在电梯这样狭小的封闭空间里吸烟,导致他人被迫吸二手烟,这是全社会公认的不文明行为,是失德行为。这种行为不会因年龄而得到豁免谅解。也有网友称,医生对抽烟行为劝阻没问题,但老人年纪大了,得讲究劝阻的方式。从法律角度看,大家都可以对二手烟说“不”,但是劝烟的方式不能过激,要注意礼貌用语,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对方。
记者就此采访了其他法律界相关人士。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殷西军、李晓明认为,该案发生的原因非常明确:老人在电梯里违法抽烟,密闭的公众场所吸烟不仅与社会公德相悖,也违反了相关禁烟的法律规定,而杨医生的劝阻行为有地方性法规的明确依据,根据监控影像得知,其劝阻行为也没有超出一个理性谨慎人的合理限度,对老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特殊体质的情况下,老人的死亡原因不应该归因于合法的劝阻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邱建华认为,在电梯上吸烟的这位老人不幸因心脏病发作而去世,这个结果与杨医生的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从医学的角度分析,老人心脏病的发作与争执有关。争执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老人的心脏病当然不为杨医生所知,可是,作为医生也应知,公共场所吸烟问题是由来已久的,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与一个老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虽然过错在老人,但杨医生也处置失当。
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是判“补偿”而不是判“赔偿”。有专家解释说,“补偿”是无过错的,而“赔偿”是有过错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在民法学上概括为“公平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在我国后来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专家表示,根据生命权的价值崇高原理,由被告杨医生适当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这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