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茹希佳 发自南京 近日,南京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起诉监护人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该案原告父亲去世,母亲怠于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时,需要监护人代理才能立案,故该法院创新设立“诉讼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代理未成年人诉讼,确保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江苏省妇女维权中心专家李晓霞律师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该案正是通过以指派‘诉讼监护人’的方式才得以立案。”
在抚养费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子女跟随父或母一方向另一方要求抚养费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在其监护人(父或母)代理诉讼下,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则可以通过孩子的监护人变更或指定监护人等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唯一监护人却又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便使得此类孩子无法直接表达其利益诉求。
据了解,为使这类孩子能够在抚养费纠纷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件中,法院采纳了设立“诉讼监护人”的机制。“由此,法定代理人缺位造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也能够直接参与诉讼,表达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晓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