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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界报道 河南漯河四部门出台家暴告诫实施办法 妇女在精准扶贫中贡献力量收获希望 沈阳鼓励中小学“同乘一辆车” 为社区义诊 精神文明创建让妇联工作焕发新活力 广西妇联工作代表团访问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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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四部门出台家暴告诫实施办法

为家暴执法、审理、调解提供明确要求和依据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苏建军 发自郑州 11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综治、公安、法院、妇联四部门联合出台《漯河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公安机关、法院、综治、妇联等部门开展家暴类警情处置、案件处理和预防制止家暴等执法、审理、调解、宣传等一系列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依据。

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需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四项处置工作:一是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二是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三是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四是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符合办法规定的告诫情形的,启动告诫程序。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展开调查,按照上述二、三、四项处置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综治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范畴,依托矛调中心受理和化解家庭暴力案件,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严重需要移交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案件要及时分流交办,并跟踪问效督促办理,确保处理效果。

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及时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据悉,漯河市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该项制度的宣传和具体实施,贯彻落实反家暴法,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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