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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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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开“约谈”入法先河 向就业性别歧视“亮剑”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丽婷

□ 李桂英

2017年10月上旬,河北省沧州市妇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工程技术人员招聘职位标明“只限男性”,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违反了近期出台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请求妇联帮助维权。

在河北省妇联的指导下,该市妇联迅速核实情况并致电该公司女工委负责妇联工作的人员,指出招聘公告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违背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涉嫌性别歧视,依据《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妇联责令其撤销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招聘公告,要求其对涉及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公告立即进行修改,并向社会重新发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招录的考试、面试中,要对女性报考者一视同仁。随后,该公司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重新刊登了招聘公告,取消了性别限制。

这是《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又一次利用“约谈”,有效“纠偏”,制止性别歧视的成功范例。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首开“约谈”地方立法的先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第十八条在全国率先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并在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被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将承担受到劳动监察查处、法律诉讼及媒体曝光的责任。

河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介绍,《条例》自今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不到两个月时间,约谈机制就充分发挥法律在干预典型个案上的强大作用。同时,《条例》颁布实施后,通过广泛宣传大大提高了知晓率,增强了女性主动维权意识。

河北省妇联把“约谈”作为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并将约谈范围由就业招聘、录用环节逐步扩大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产假待遇等所有存在性别歧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了约谈工作的深入开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例如,石家庄市的苗某怀孕期间遭到单位变相辞退,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果,后通过12338热线向省妇联求助。省妇联核实情况后,立即约谈苗某所在单位人事负责人,明确指出单位辞退或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属于违反劳动法规行为,严重侵犯了怀孕女职工劳动权益,应当予以纠正。用人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改正,并征求苗某的意见,是否愿意更换到适合自己的岗位,若苗某不愿意在单位工作了,单位会给予苗某高于法定的补偿,让苗某安心养胎。最后,苗某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则给予了较高的经济补偿,双方对纠纷的解决都非常满意。

河北省人大代表、妇女权益法律专家薛静教授对此评价:“河北省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化、法治化,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和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平等就业的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就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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