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因在球场遗失的玉坠被路人拾得后随手抛弃,小宋一纸诉状将拾得人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返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
小宋起诉称,7月10日其在学校篮球场打球,离去时不慎将玉坠遗落。第二天,住在附近的居民吕某经过,顺手将玉坠捡起,丢弃在食堂北侧的垃圾桶。后小宋通过同学刁某得知吕某捡到了玉坠,便主动联系吕某要求返还。吕某起初否认拾得玉坠,在小宋声称有监控录像和屡次找到吕某当面沟通后,吕某方才松口承认,但称玉坠已丢弃无法返还小宋。
小宋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无果后,将吕某诉至法院。
小宋认为,玉坠是其外婆留给自己的,12年来一直随身佩戴,意义十分重大。吕某拾得玉坠后没有及时寻找遗失人,而是随手丢弃,存在一定过错,且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自己解决问题,因此要求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吕某未出庭应诉,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 7月11日吕某确实在学校的篮球场上捡到了一块绿色玉坠,但与小宋所述其所有的奶黄色玉坠并非同一物品。并且玉坠价值不明,小宋索要1万元赔偿于法无据。
审理中,法院从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和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询问笔录中吕某承认事发当天他捡到一块绿色的玉坠。监控录像显示,吕某确实在学校篮球场、小宋遗失区域有捡拾动作,但看不清具体是什么物品。
庭审中,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心理走向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方式,小宋和吕某最终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 法官释法
路上拾遗要及时寻找遗失人或上交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人对遗失物只是暂时丧失了实际控制,此占有转移并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在遗失人手中,不因遗失物由拾得人事实控制就产生变动。遗失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物品追回,拾得人应当物归原主,而不能任意处置。在未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吕某就因任意处置遗失物,未尽保管义务惹来官司。该案提醒我们,切莫因一时好奇,路上拾遗后随意处置,而要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送达相关人员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以防踩踏法律红线,惹来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