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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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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快递纠纷,法律风险要注意 未成年人抚养费不是想调就能调 “超龄就业”并非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挡箭牌” 民法总则 路上拾遗有风险,随手丢弃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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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并非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挡箭牌”

虽然我已经年满60周岁,但由于掌握着某种技术而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前往公司档案室核实图纸时不慎摔倒,因此住院21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当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终止,不能构成工伤。请问: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对吗?

读者 谭永飞

谭永飞读者: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也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只要“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即使已经超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借口你超龄而拒绝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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