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鹏 发自汉川 8月3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对多次猥亵女生的小学教师汪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从业禁止”规定以来,湖北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的首例从业禁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系某小学教师,2015年至2017年3月,其利用教师身份和教学活动,在教学场所多次猥亵女生。2017年5月15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汪某被抓捕归案。
据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该案中,汪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多次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被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而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汪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此案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被告人教师资格,刑满后其仍可从事培训等相关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将“从业禁止”建议覆盖到教育及相关工作。
最后,根据刑法及教师法相关规定,汉川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消除被告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依法作出如上判决。